该项业务其原理和操作程序与国际信用证有诸多相同或相似之处,但亦有不少不同于国际信用证的特点。国内信用证应严格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制订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进行操作,而不能去套用现行的国际“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开办国内信用证业务,目的在于帮助我国内购货方和销货方,特别在双方采用以延期付款方式进行贸易往来的情况下,能促使贸易的顺利进行。具体的操作程序为,国内购货方做为信用证的申请开证人,通过其当地往来银行(即开证行)开出以销货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并经销货方当地开证行的联行或代理行通知销货方。销货方持信用证可以从当地其往来银行申请打包贷款,用于其货物的采购备运或加工产品在加工过程中的流动资金需求,以解决自身流动资金的不足,货物发运购货方后,销货方亦可持信用证项下货物发运后的单据去当地开证行所指定的议付行办理议付,议付即在销货方所提供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完全相符的条件下,由当地议付银行有追索权地买下其单据,并在扣除相应利息后对销货方先行垫付货款。这样就使供货方尽早得到了银行的融资支持,待信用证项下延期付款到期,由议付银行向开证行索取货款后,再由议付行扣回原在议付时所付给销货方的垫付款。

  由以上可以看出,通过以上操作,购货方可以采用延期付款的方式,以缓解其自身流动资金不足的压力,对销货方来说,到期收回货款得到了银行信用的保障,而且还可以从中在不同的业务环节上得到银行的融资支持,减轻销货方流动资金不足的压力,这样不仅可以推动购货方和销货方业务的顺利进行,而且还可以使双方有了更大的业务发展空间,获取更多的业务合作机会。

基本操作流程图(以我行做为开证行为例




  1、A与B签订购销合同;
  2、A向我行申请开出以B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3、我行考察A企业有偿还能力,并落实我行开证所必须的条件;
  4、我行开出以B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并通过C通知B;
  5、B可持信用证向C申请打包贷款;
  6、B向A发货;
  7、B持发货单据去C办理议付,C在审核单证完全相符条件下办理议付,对B垫付货款,如B已在C获取打包贷款,应用垫付款偿还C打包贷款;
  8、C到期向我行索取货款;
  9、我行到期对C付款并同时从A收回货款。

适应情况
  1、购货方生产经营正常,信誉好,有偿还能力;
  2、特别适用于购销双方采用延期付款方式的贸易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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