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心飞扬——慈善一日捐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慈善工作座谈会精神,动员全市人民积极响应党中央、国务院的号召,踊跃参与慈善捐款,众志成城,抗震救灾,以实际行动支援四川地震灾区人民,重建家园,促进社会文明和谐。同时,按照“依靠社会办慈善,办好慈善为社会”的方针,积极探索创新慈善运作模式,推广“留本付息、合同捐赠”的经验,开展以企业设立基金为主要形式的慈善捐赠活动,坚持“领导带头捐赠、媒体宣传发动、重点企业为主、社会广泛参与”的慈善募捐思路,筹集更多救助资金,推进我市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社会文明建设,为“创慈善青岛,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

 ·组织领导
   “慈善一日捐”活动办公室设在市慈善总会秘书处,负责全市捐赠活动的组织、协调、汇总工作。各区市慈善机构也要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切实抓紧抓好,抓出实效。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通力合作,确保活动顺利进行。
活动方案 税收减免政策
一、活动原则
  依法组织,广泛发动,坚持自愿,鼓励奉献。
二、捐赠对象
  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及其干部、职工,其他有经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三、捐赠标准
  (一)个人捐赠不低于一天的经济收入(在职人员月工资收入、各种补贴、津贴、奖金收入之和除以22个工作日,离退休人员按月收入除以30天,所得结果为一天的经济收入)。
  (二)生产和经营性企业(包括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除职工捐赠1天的经济收入外,提倡赢利单位捐赠1天的利润,机关、事业单位捐赠节约的一笔开支。
  (三)提倡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合资、外资企业单位以设立冠名救助基金、定向救助基金等形式进行慈善捐助。
    青岛市慈善总会是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使用青岛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作为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捐款单位可享受以下税收减免政策:即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2]129号文件规定,捐款个人可享受以下税收减免政策:即个人捐款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