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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活动原则
依法组织,广泛发动,坚持自愿,鼓励奉献。
二、捐赠对象
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及其干部、职工,其他有经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三、捐赠标准
(一)个人捐赠不低于一天的经济收入(在职人员月工资收入、各种补贴、津贴、奖金收入之和除以22个工作日,离退休人员按月收入除以30天,所得结果为一天的经济收入)。
(二)生产和经营性企业(包括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除职工捐赠1天的经济收入外,提倡赢利单位捐赠1天的利润,机关、事业单位捐赠节约的一笔开支。
(三)提倡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合资、外资企业单位以设立冠名救助基金、定向救助基金等形式进行慈善捐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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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慈善总会是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使用青岛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作为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捐款单位可享受以下税收减免政策:即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2]129号文件规定,捐款个人可享受以下税收减免政策:即个人捐款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予以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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